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区别如下:
1、产生原因不同:可撤销合同产生的原因主要包括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乘人之危、欺诈和胁迫等;而无效合同产生的原因主要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虚假意思表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但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以及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2、认定程序不同:可撤销合同的撤销程序必须由享有撤销权的一方启动;而无效合同可以由人民法院和仲裁机关主动确认无效。
3、法律效力不同:无效合同自始至终都是无效的;而可撤销合同在未被撤销之前仍然有效。
4、法律责任不同:无效合同自始至终都是无效的,而可撤销合同的法律义务和责任取决于享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的主观意愿。
5、期限限制不同: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行使撤销权,超过期限就丧失了撤销权,合同仍然有效;而无效合同在任何时候都是无效的。
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
1、被认定为无效或被撤销的合同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2、如果合同的某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有效性。
3、合同无效、被撤销或终止后,与解决争议方法相关的条款仍然有效,例如关于管辖权和法律适用的条款,这些属于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
4、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应返还根据该合同获得的财产;如果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则应进行折价补偿。如有一方有过错,应赔偿另一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则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则通过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归国家所有或返还给集体或第三人。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