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在本乡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发生的农村小产权房屋买卖,应被认定为有效。而如果将房屋出售给本乡以外的人员,只有在取得相关组织和部门的批准后,才能认定为有效。如果将房屋出售给本乡以外的人员而未经相关组织和部门的批准,应当视为无效。
小产权房产生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1、城市房价过高:中国许多大中城市的高房价是小产权房产生的重要原因之一。由于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一些大城市的房价长期以来快速上涨,远远超出了当地一般就业人员的收入水平。与此同时,政府提供的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的建设无法满足住房需求。小产权房在这个现实中应运而生,满足了部分购房需求的群体。
2、法律法规的模糊地带:根据法律规定,在农村集体所有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上,农民有权自行经营,也可以交易自建的住房。由于政策法规存在很多模糊不清的地方,导致各地小产权房建设泛滥,为小产权房在合法与非法之间留下了一片模糊的空间。
3、农地制度不合理:小产权房是农民集体自发建设在其集体所有的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上的房产,不需要缴纳类似开发商为获取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给政府的土地出让金(其中包括政府征收农民集体土地支付的征地费用)。村集体带头开发小产权房,省去了基础设施配套费用、市政建设费用和其他成本费用。农民集体通过出售小产权房获得的收益超过政府征收土地所支付的补偿金额。
法律依据如下: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就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订立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情况下,合同的有效性不受影响。